艺术设计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的开展,根据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的社会实践以“增阅历、受教育、献爱心、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三条 学院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和学院院长为组长,学院团总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和全体辅导员为组员,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学院团总支部应以学年为单位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各项具体社会实践活动应提前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七条 应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基层,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实践团队需由专职教师带队方可实施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经学院团总支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法案中隶属于实践教学范畴,应按《艺术设计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社会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

第十二条 实践过程中,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社会实践守则,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社会实践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应提前做好计划,按学校统一要求予以申请。鼓励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各社会实践活动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定报销,并将开支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学院院团总支应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增进交流,促进活动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学院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实践团队予以表彰。获得省和省级以上先进实践团队、优秀调查报告、先进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团总支部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