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在学生中强化劳动意识,弘扬劳动精神,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发挥劳动课育人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教育课的计划、任务和目标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劳动教育课,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劳动教育课,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教育与实践任务。学生通过劳动教育和实践,培养个人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意识,提高劳动技能,养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 劳动教育课程内容

第四条 劳动教育课内容:由劳动教育理论课、劳动教育实践课两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本科生《劳动教育》课程为2学分,总学时为32学时,其中理论课为8学时,实践课为24学时;专科生《劳动教育》课程总学时为16学时,其中理论课4学时,实践课为12学时。
第六条 劳动教育课程成绩构成:劳动教育课程成绩=理论课成绩×30%+实践课成绩×70%。理论课成绩由辅导员评定;实践课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劳动教育课为辅导员工作量之一,纳入辅导员绩效考核)
第七条 劳动教育理论课
课程形式:课堂理论教学和在线学习。
课程安排:本科生在第1-4学期修满8学时,课堂理论教学和在线学习各4学时,专科生在第1-2学期修满4学时,课堂理论教学和在线学习各2学时。
课程内容:课堂教学依据辅导员班会课程化工作要求进行开展,教授国家相关法律、劳动知识、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讲解劳动教育实践课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在线学习观看劳动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
考核形式:线上考试占理论课成绩的15%,课堂提问占理论课成绩的5%,出勤成绩占理论课成绩的10%。
第八条 劳动教育实践课
课程形式:集体劳动。
课程安排: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辽宁传媒学院劳动教育实践课课表》分配学生到指定劳动教育地点进行劳动,协助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学生考勤工作,公共区域的由辅导员进行考勤登记,教室区域的由辅导员进行考勤登记。
课程内容:实行校园环境、教学楼、公寓楼等公共区域大包干,开展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根据《辽宁传媒学院劳动教育实践课课表》明确年级、专业及学生劳动范围。
课程要求:劳动教育活动开展期间,学生不得从事与劳动无关的其它事宜。学生须服从指导教师安排,认真完成劳动教育任务,要爱护劳动工具,不得故意损坏、丢弃。
考核形式:无迟到、早退,劳动表现积极完成任务优秀者,成绩记100-85分;劳动表现较好,成绩记85-75分;劳动表现一般,成绩记75-60分;劳动表现差,旷课、不服从领导不能完成任务者,成绩记60-0分。(身体有残疾的学生;经市三甲医院证明,可与本班同学一起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成绩记60分。)

第四章 劳动教育课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相关处室主要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全校劳动教育课实施方案的制定;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实施的指导和协调;
(二)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劳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三)后勤服务处负责根据学生人数提供劳动任务内容,涉及校园环境、教学楼、公寓楼公共区域卫生的劳动任务需提供劳动工具,学生处牵头后勤服务处配合制定《辽宁传媒学院劳动教育实践课课表》,对学生劳动实践表现进行打分,劳动任务内容不涉及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易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
(四)劳动教育实践课指导教师由后勤服务处委派,负责劳动教育实践课的内容安排、指导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劳动教育实践课的考勤、带领并参与劳动教育实践课的管理。
第十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劳动理论课任课教师由辅导员担任,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统一组织培训,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统一安排;
(二)负责分配各班劳动任务,检查劳动纪律,组织劳动验收,对劳动教育课成绩及学分进行认证;
(三)负责将本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及学分录入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章 劳动教育课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期间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经二级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劳动课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各类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奖学金评定等,情况严重者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不及格者,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重修参与下一学年劳动课,直至成绩及格为止。
第十四条 劳动教育课的相关教学材料由辅导员进行形成并管理,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负责审核,劳动教育课形成的教学材料与学校要求一致,在本学院进行统一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在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