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专业建设步伐,规范专业带头人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中的核心、骨干和引领作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聘任采用校内选拔和招聘引进两种方式,经二级学院遴选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务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章  选聘标准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组织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

第四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五年来具备如下指标中至少两项:

1.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设定的政府奖至少1项或省设定的政府奖至少2项;

2.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一级协会(学会)的权威大赛奖项至少1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至少1项(个人排名前三);

4.主持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主持省部级教科研项目至少2项;

5.主持横向科研项目(与政府、企业合作的项目)至少1项,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6.作为主持人获批省级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等至少1项;

7.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著作1部或教材1部(编著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至少1篇;

9.国家、省群团组织下属的行业协会领军人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建设引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社会需求,每年在省内外开展调研至少一次,撰写专业调研报告,为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提供支撑和依据,并落实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获批省级以上一流专业。

第七条  课程建设指导。指导本专业教师开展课程建设、教学资料建设、教材建设等,为本专业课程建设发展规划提供支撑和依据,并落实课程建设发展规划,获批省级以上一流课程至少2门。

第八条  人才培养。

1.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需要,每年组织一次本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组织撰写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提出专业可行性改进措施,持续改进。形成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论证报告,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支撑和依据。

2.实习实训建设。每年围绕本专业实习实训建设调研至少一次,组织撰写实习实训及展、赛、演、播调研报告,提出改进意见。牵头建设稳定的紧密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5个以上,获批省级实践教学平台至少1个。

第九条  教学工作。完成每周8学时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期承担1-2门专业课教学任务。

第十条  竞赛活动。指导本专业竞赛工作室完成年度获奖目标。

第十一条  学术与教研活动。联系国内外知名专家开展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与教研活动,每学期举办本专业学术讲座1-2次、专业发展讲座1-2次。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聘期内以“辽宁传媒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以下指标中至少四项指标(各项科研成果须在《辽宁传媒学院科研系列指导目录》内,项目经费到学校科研账户):

1.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设定的政府奖至少1项或省设定的政府奖至少2项;

2.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入选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权威大赛1次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次或获得省级比赛二等奖以上至少2次;

3.获得省部级奖项(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至少1项(个人排名前三);

4.指导本专业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艺术展演至少1项(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5.主持国家级项目至少1项或省部级项目至少2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立项和结题分别按50%任务量核算;

6.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总经费20万元以上)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产值5万元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至少3篇;

8.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著作1部或教材1部(编著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四章  相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年薪制。根据专业建设需求每年为其提供相应的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配备独立的工作室及所需的科研、教学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优先安排外出考察、访问、讲学,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等。

第十六条  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奖金额度按考核结果确定(与教师科研奖励不兼得):

考核分值 奖金(人民币)
91分(含)及以上 20万元
81分(含)—90分 15万元
71分(含)—80分 10万元
61分(含)—70分 5万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采取弹性坐班制(原则上每周至少在校工作3.5天且每学期不低于70天,双肩挑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一届聘期四年,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1),明确聘期内的目标和责任。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进行阶段性考核。第一年至少完成工作目标的10%,第二年至少完成工作目标的20%,第三年至少完成工作目标的30%,第四年至少完成工作目标的40%。专业带头人未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或违反学校《员工手册》,专业带头人资格自然解除。

聘期结束前,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处组成考核小组,依据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逐项考核,考核结果向校务会汇报,作为续聘和奖励的依据。

双肩挑人员兼任专业带头人实行双向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传媒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