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必须遵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听取讨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汇报;

2、讨论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4、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5、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6、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宜;

7、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8、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席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需教代会或执委会会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党委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

第七条 凡未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会前确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场。有关部门要求在教代会执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时,秘书处应派员做好纪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后,对讨论的具体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 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副主席)征得多数执委会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执委会会议认可。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席、副主席或分管成员抓紧落实,对议事结果,由秘书处开具通报单,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主席或执委会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