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当事人,包括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含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不重复申诉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教职工申诉问题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分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理申诉机构

第五条  辽宁传媒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督导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常务委员11名组成。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常务委员由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后勤服务处、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教职工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针对教职工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经相关行政程序处理后仍存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不执行学校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向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后仍持有异议的;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在知道并且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部门、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提交申诉的日期和亲笔签名;

(三)被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

(四)申诉问题概述与理由;

(五)原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人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日内(如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后;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往后顺延),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裁决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事项一经撤销,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参加调查的委员两人以上,调查须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有关部门和证人应配合调查。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听证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举证、质证,必要时可请有关证人到场作证。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至少有五名委员出席,人数应为奇数。申诉人可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指定一位委员参加听证会,其他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出席听证会时,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出席听证会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五)召开听证会须提前五日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听证会的组成情况。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事项有关联、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两天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确实需要回避的,可对听证会成员进行调整。

(六)在调查、听证的基础上,参加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进行集体合议;参加听证会的成员都有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不记名投票,由合议主持人当场汇总,并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变更原处理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式肆份,由参加听证会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签收。另报学校一份,留存一份。如通知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校内公示,其效力视同已通知到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向校长办公会反映。

第十八条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传媒学院

2023年3月1日

辽宁传媒学院教职工申诉问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