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外聘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提升教学督导队伍构成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落实评估“二十字”方针,拟在现有督导队伍的基础上,外聘督导2-5人具体实施办法及要求如下:

一、任职条件

1.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师德高尚。

2.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发表意见。

3.具有教育教学经验,三级(及以上)教授,有过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经验者优先。

4.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任职期限

实行聘任制。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校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身体情况等,可以续聘或不聘。

三、工作职责

1.依据学校听课制度的要求,在督导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指向性和机动性听课。

2.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

3.专项检查:如教学档案、实习实训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试卷命题等审查工作,进行把关。

4.担任学校各类教学大赛及评比活动的评委。

5.完成学校需要督导参与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听课。每周不少于2课时,听课后要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向任课教师和督导处反馈,听课评价表及时报督导处存档。

2.教学检查及其他参加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后,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填写各类检查记录表,并及时报督导处存档。

3.月额定工作量为20学时/小时,其中原则上听课10学时、教学检查等10小时,也可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进行微调。

3.每学期期末报送督导工作总结一份(2000—3000字)。

五、权利与待遇

(一)权利

1.督导代表学校执行督导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工作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和支持,保证督导工作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督导的正常工作。

2.学校相关部门对督导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或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答复,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

3.被督导部门和教师、员工对督导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部门主管校级领导反映、申诉。

(二)待遇

外聘督导听课、检查等工作按实际工作量给予一定的劳务费,外聘督导工作量由督导处按月报送人事处。

 

 

督导处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