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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要通知】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20-03-12 10:02 浏览:1990次 编辑:

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 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工作的通知》及《大连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及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在中(70分)以上。

(五)成人教育按规定学制计划完成各科学习,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六)在学期间参加由大连工业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对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因成绩原因不符合授予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若取得国家研究生入学资格,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学习期间考试作弊;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者,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学生在办理毕业手续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经院学位委员会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三)复审结果提交大连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同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批准,依法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士学位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不予补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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